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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伟德betvictor下载ios 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文字解读】关于《鄂伦春自治旗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变更、检证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5-08 发布日期: 2024-05-08
【文字解读】关于《鄂伦春自治旗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变更、检证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08 16:18 来源:伟德betvictor下载ios 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规范我旗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检证工作,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方案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20〕6号)等有关政策法规。

二、起草过程

该文件于2023年4月开始由旗农牧科技局起草,对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了调研论证。并分别3次向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征求意见,2024年2月1日,第一次征求意见,2024年4月7日,第二次征求意见,2024年4月11日,第三次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汇集整理后,2024年4月底由旗农牧科技局进行合法性审查,2024年5月经鄂伦春自治旗第十六届人民政府2024年第4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5月8日由政府主管旗长签署发布。该文件已经在鄂伦春自治旗政务网上公布。

三、主要内容

本工作方案共4个阶段。确保到2024年底,我旗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内的养殖区、限养区养殖发证登记率达到100%,检证工作顺利完成,部署相关工作如下:

(一)摸底调查阶段(2023年4月1日—2023年10月31日)

责任单位:旗农牧科技事业发展中心、各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

全旗开展水产养殖情况摸底调查,对全旗所有的水域滩涂摸清底数分类处置。聘请第三方测绘机构调查辖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内的养殖区和限养区,调查水产养殖生产主体基本信息、养殖面积、养殖方式、确权情况等内容,并建立水域滩涂养殖数据平台和管理台账。

(二)发证登记阶段(2024年3月1日—6月30日)

责任单位:旗农牧科技事业发展中心、各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

各乡镇根据属地水产养殖需要,按照相关规定为养殖户办理设施农用地相关手续,积极开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检证和权益保护等政策宣传工作,要积极组织指导辖区内水产养殖生产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指南》(附件2),备齐材料向旗农牧科技事业发展中心提出申请,水产养殖生产和申报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

(三)检证、变更阶段(2024年3月1日—2024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旗农牧科技事业发展中心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内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7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旗水域滩涂管理工作需要,检证前,养殖户需到水域滩涂养殖证所在属地政府办理设施农用地相关手续,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用地协议后,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办理检证相关工作。

1.水域滩涂养殖证养殖权人持身份证、水域滩涂使用权证,到旗级渔业管理部门进行年检。

2.水域滩涂养殖证养殖权人因病或死亡的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管理,因病的其可委托代理人办理,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重新申请办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优先审批。

3.水域滩涂养殖证养殖权人在规定检证期内携带水域滩涂养殖证(正副本),到旗农牧科技事业发展中心办理检证登记,承包期至2017年以后(含2017年)期间,不存在漏检情形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正常检证,存在漏检行为的需重新申请办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4.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养殖权人名称或姓名相关信息、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2)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申请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的,应当提交原养殖证和水域滩涂养殖流转合同等重新办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3)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水域滩涂养殖权分立、合并的,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4)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旗农牧科技事业发展中心应当予以更正。

5.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申请人单位和个人应在市级媒体(如《呼伦贝尔日报》),《呼伦贝尔新闻网》刊登《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证》遗失公告后,方可补证。

6.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养殖权在因被依法收回,征收等原因造成水域滩涂养殖权灭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注销养殖证。

7.不予检证、办证等情形

(1)不予检证情形

水域滩涂使用单位或个人违反承诺书的;在2023年11月8日呼伦贝尔日报公示名单内,未取得联系方式进行实地核查的养殖户,水域滩涂养殖证使用期至2017年之前(含2017年)存在漏检情形的(存在养殖行为,能提供鱼苗、养殖设施设备发票,养殖附属设施影像相等关佐证材料的可以申请重新办理);私自对鱼塘进行非法转包的;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有违法行为的;违反政府及渔业主管部门对综治维稳、环境保护、违禁农药的使用和安全生产方面规定的;未经批准,擅自堵截排水河入(排)水口违反河道管理条例,阻碍行洪的;因鱼塘水位过高造成农民耕地被淹的;无论何种原因,鱼塘排出的尾水造成农民作物生长受影响的;越界养殖的;影响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设施作用发挥的;承包期1年内未存在养殖行为的;以上情形均不予检证。

(2)不予办证情形

申请单位或个人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禁养区的;重点水利项目淹没区、规划区、水源地保护区和河道管理范围的;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控制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不符合水域滩涂地类属性和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及属性的;破坏湿地、草地、林地、沼泽地、耕地等违法行为,私自挖建池塘或水域的。

(四)总结阶段(2024年7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旗农牧科技事业发展中心

对水产养殖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完善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规范登记、发证程序,确保做到公正、公开、合法、合理。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鄂伦春自治旗范围内一般水产养殖户。

五、实施日期

2024年5月8日。

六、解读机关、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鄂伦春自治旗农牧科技局

联系电话:17614981111